(重要地方有做超連結請多利用)
這兩處經文是教會用來定罪同性戀的經文之二,兩個故事很相似,都是一群土匪要集體性侵外地同性過客,但前者基比亞土匪卻性侵異性,後者所多瑪城是直接被上帝燒毀。
同性戀與強姦根本是兩回事,反同教會卻故意扯在一起。這兩故事就當做都是同性戀吧,但拿掉強姦的元素,想像一下...
兩個帥哥路過所多瑪,全城男人都被吸引到客旅住的地方,想追求兩位帥哥 :
文筆好的人寫詩寫情書,
歌喉好的人在門口唱情歌,
大膽熱情的人爬到屋頂大聲宣告我愛你,
害羞內向的人只能遠遠單戀病相思。
如此這樣的所多瑪,絕對不會強姦人喔,會因同性戀而被上帝燒毀嗎 ? 如果大家認為不會,怎能說同性戀是罪呢 ? 且還被反同教會當成是上帝火燒所多瑪的主因。
反同教會還有人說:所多瑪原文意思是雞姦,以此理由定罪同性戀。事實上,所多瑪的原文--希伯來文意思是"燃燒的"(請點選左邊, 有超連結),;而雞姦sodomy只是英文,不是原文。
上帝怎樣看所多瑪的罪惡:
結16:49 看哪,你妹妹所多瑪的罪孽是這樣:他和他的眾女都心驕氣傲,糧食飽足,大享安逸,並沒有扶助困苦和窮乏人的手。
基比亞與所多瑪的匪徒是不是同性戀,其實基比亞的老人與所多瑪的羅德最清楚,他~們~都~不~是~GAY,否則那老人與羅德決不會想到用女生代替男客旅,基比亞人因強姦異性已經得到證實,所多瑪只是沒機會證實而已。
上帝怎樣看所多瑪的罪惡:
結16:49 看哪,你妹妹所多瑪的罪孽是這樣:他和他的眾女都心驕氣傲,糧食飽足,大享安逸,並沒有扶助困苦和窮乏人的手。
基比亞與所多瑪的匪徒是不是同性戀,其實基比亞的老人與所多瑪的羅德最清楚,他~們~都~不~是~GAY,否則那老人與羅德決不會想到用女生代替男客旅,基比亞人因強姦異性已經得到證實,所多瑪只是沒機會證實而已。
這經文是上帝創造亞當夏娃的故事,反同教會用這經文定罪同性戀,說一夫一妻的婚姻才符合聖經。
請想想:為何大多數的無神論者與異教徒都是異性戀?這些人是因為讀了創世紀1~2章,然後為了順服上帝而成為異性戀嗎?絕對不是。那教會界已婚的人是為了順服上帝才愛異性嗎?當然也不是。
那亞當夏娃相愛是因為順服上帝命令嗎?細讀整個故事,上帝並沒有命令兩人要相愛,何來順服?他們相愛單純是因為天性本能,都是順服自己,異教徒如此、無神論者如此、反同基督徒也是如此。
我們來探討這句關鍵話...
〝因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
聖經所有英文版本與希伯來原文(請點選左邊, 有超連結),英文字句中〝人要離開父母〞的那個〝要〞字,並不是〝必須要〞,
因此上帝根本就沒有命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
而是人類順從自己天性,自己想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
請想想:為何大多數的無神論者與異教徒都是異性戀?這些人是因為讀了創世紀1~2章,然後為了順服上帝而成為異性戀嗎?絕對不是。那教會界已婚的人是為了順服上帝才愛異性嗎?當然也不是。
那亞當夏娃相愛是因為順服上帝命令嗎?細讀整個故事,上帝並沒有命令兩人要相愛,何來順服?他們相愛單純是因為天性本能,都是順服自己,異教徒如此、無神論者如此、反同基督徒也是如此。
我們來探討這句關鍵話...
〝因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
聖經所有英文版本與希伯來原文(請點選左邊, 有超連結),英文字句中〝人要離開父母〞的那個〝要〞字,並不是〝必須要〞,
因此上帝根本就沒有命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
而是人類順從自己天性,自己想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
3.〈利未記〉18:22;
20:13
利18:22
不可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這本是可憎惡的。
利20:13
人若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他們二人行了可憎的事,總要把他們治死,罪要歸到他們身上。
這裡經文是直述律法條文,如果我是舊約時代的猶太教信徒,我會直接投降,不做任何抗辯。但基督徒若也這樣就不對了?因為使徒保羅這樣說過:
加5:4
你們這要靠律法稱義的,是與基督隔絕,從恩典中墜落了。
所以用律法定罪同性戀,是行不通的。
4.保羅書信
羅馬書1:26~27 因此,神任憑他們放縱可羞恥的情慾。他們的女人把順性的用處變為逆性的用處;男人也是如此,棄了女人順性的用處,慾火攻心,彼此貪戀,男和男行可羞恥的事,就在自己身上受這妄為當得的報應。
哥林多前書6:9~10 你們豈不知不義的人不能承受神的國嗎?不要自欺!無論是淫亂的、拜偶像的、姦淫的、作孌童的、親男色的、偷竊的、貪婪的、醉酒的、辱罵的、勒索的,都不能承受神的國。
提摩太前書1:9~11 因為律法不是為義人設立的,乃是為不法和不服的,不虔誠和犯罪的,不聖潔和戀世俗的,弒父母和殺人的,行淫和親男色的,搶人口和說謊話的,並起假誓的,或是為別樣敵正道的事設立的。這是照著可稱頌之神交託我榮耀福音說的。以上"可能"是使徒保羅指責同性戀的證明,然而那時代與現在我們所說的同性戀很不同,現在教會的資料告訴我們,保羅的時代:〝羅馬的前15個皇帝中有14個是同性戀〞。(請點選左邊, 有超連結),...再跳到那時代的社會,那時羅馬公民可以找非公民男性、下層平民男性、男奴、男孩、閹人或男妓來滿足自己的性慾;希臘則是同性師生的曖昧關係被美化歌頌。
現代統計同性戀人口只不過3%(這是我認為這是比較有公信力的說法),而保羅那時代,皇帝中親男色者比例可以高達93.33% (15分之14),難道是因為同志比較優秀,才造成比例這麼高嗎?百姓中親男色人口比例雖沒直接數據,但可以合理推論也是高到很不合理。這些高到不合理的親男色人口,會不會只是跟基比亞匪徒一樣的假同性戀?
林前7:2,9
但要免淫亂的事,男子當各有自己的妻子;女子也當各有自己的丈夫。....倘若自己禁止不住,就可以嫁娶。與其慾火攻心,倒不如嫁娶為妙。
使徒保羅勸勉信徒遠避淫亂時說了以上的話,然而卻在前一章斥責親男色與做孌童的人,可見保羅所認知的同性戀是會被異性吸引,是能靠異性婚姻疏導慾火攻心的人,用這樣經文定罪真正的同性戀,合理嗎?
(以上推論很符合歷史背景與前後文。)
(以上推論很符合歷史背景與前後文。)
~寫在最後~
我是1994年底當兵時信耶穌,信耶穌時我以為我所有苦惱都能化解,但不是這樣,聖經的一些經文讓我不斷自我定罪,沒人可以幫我。很長的時間,我很努力尋求這些惱人經文的意思,以上便是我努力擠出來的心得,我寫得還不夠好,修改過無數次,請多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