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3日

同志基督徒讀經心得報告

(重要地方有做超連結請多利用)

 


這兩處經文是教會用來定罪同性戀的經文之二兩個故事很相似,都是一群土匪要集體性侵外地同性過客,但前者基比亞土匪卻性侵異性,後者所多瑪城是直接被上帝燒毀。

同性戀對異性根本不會有性欲,甚至會感到嘔心怎可能委屈自己去強姦異性呢?所以基比亞的土匪根本不是同性戀,可是反同的教會仍把基比亞土匪當同性戀,很無言捏。

同性戀與強姦根本是兩回事,反同教會卻故意扯在一起。這兩故事就當做都是同性戀吧,但拿掉強姦的元素,想像一下...
兩個帥哥路過所多瑪,全城男人都被吸引到客旅住的地方,想追求兩位帥哥 :
文筆好的人寫詩寫情書,
歌喉好的人在門口唱情歌,
大膽熱情的人爬到屋頂大聲宣告我愛你,
害羞內向的人只能遠遠單戀病相思。

如此這樣的所多瑪,絕對不會強姦人喔會因同性戀而被上帝燒毀嗎 ? 如果大家認為不會,怎能說同性戀是罪呢 ? 且還被反同教會當成是上帝火燒所多瑪的主因。

反同教會還有人說:所多瑪原文意思是雞姦,以此理由定罪同性戀。事實上,所多瑪的原文--希伯來文意思是"燃燒的"(請點選左邊, 有超連結);而雞姦sodomy只是英文,不是原文。 

上帝怎樣看所多瑪的罪惡
結16:49 看哪,你妹妹所多瑪的罪孽是這樣:他和他的眾女都心驕氣傲,糧食飽足,大享安逸,並沒有扶助困苦和窮乏人的手。

基比亞與所多瑪的匪徒是不是同性戀,其實基比亞的老人與所多瑪的羅德最清楚,他~們~都~不~是~GAY,否則那老人與羅德決不會想到用女生代替男客旅,基比亞人因強姦異性已經得到證實,所多瑪只是沒機會證實而已




這經文是上帝創造亞當夏娃的故事,反同教會用這經文定罪同性戀,說一夫一妻的婚姻才符合聖經。

請想想:
為何大多數的無神論者與異教徒都是異性戀?這些人是因為讀了創世紀1~2章,然後為了順服上帝而成為異性戀嗎?絕對不是。那教會界已婚的人是為了順服上帝才愛異性嗎?當然也不是。
 
那亞當夏娃相愛是因為順服上帝命令嗎?細讀整個故事,上帝並沒有命令兩人要相愛,何來順服?他們相愛單純是因為天性本能,都是順服自己
,異教徒如此無神論者如此、反同基督徒也是如此
 
我們來探討這句關鍵話
...
〝因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 

聖經所有英文版本希伯來原文(請點選左邊, 有超連結),英文字句中〝人要離開父母〞的那個〝要〞字,並不是〝必須要〞

因此上帝根本就沒有命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
而是人類順從自己天性,自己想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


3.〈利未記〉18:22; 20:13
18:22 不可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這本是可憎惡的。
20:13 人若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他們二人行了可憎的事,總要把他們治死,罪要歸到他們身上。

這裡經文是直述律法條文,如果我是舊約時代的猶太教信徒,我會直接投降,不做任何抗辯。但基督徒若也這樣就不對了?因為使徒保羅這樣說
5:4 你們這要靠律法稱義的,是與基督隔絕,從恩典中墜落了。

所以用律法定罪同性戀,是行不通的。


4.保羅書信
羅馬書1:26~27 因此,神任憑他們放縱可羞恥的情慾。他們的女人把順性的用處變為逆性的用處;男人也是如此,棄了女人順性的用處,慾火攻心,彼此貪戀,男和男行可羞恥的事,就在自己身上受這妄為當得的報應。
哥林多前書6:9~10 你們豈不知不義的人不能承受神的國嗎?不要自欺!無論是淫亂的、拜偶像的、姦淫的、作孌童的、親男色的、偷竊的、貪婪的、醉酒的、辱罵的、勒索的,都不能承受神的國。
提摩太前書1:9~11 因為律法不是為義人設立的,乃是為不法和不服的,不虔誠和犯罪的,不聖潔和戀世俗的,弒父母和殺人的,行淫和親男色的,搶人口和說謊話的,並起假誓的,或是為別樣敵正道的事設立的。這是照著可稱頌之神交託我榮耀福音說的。

以上"可能"是使徒保羅同性戀的證明,然而那時代與現在我們所說的同性戀很不同現在教會的資料告訴我們,保羅的時代:〝羅馬的前15個皇帝中14個是同性戀〞(請點選左邊, 有超連結)...再跳到那時代的社會,那時羅馬公民可以找非公民男性、下層平民男性、男奴、男孩、閹人或男妓來滿足自己的性慾希臘則是同性師生的曖昧關係被美化歌頌。
 
現代統計同性戀人口只不過3%(這是我認為這是比較有公信力的說法)而保羅那時代皇帝中親男色者比例可以高達93.33% (15分之14),難道是因為同志比較優秀,才造成比例這麼高嗎?百姓中
親男色人口比例雖沒直接但可以合理推論也是高到很不合理。這些高到不合理的親男色人口會不會只是跟基比亞匪徒一樣的假同性戀?


林前7:2,9  但要免淫亂的事,男子當各有自己的妻子;女子也當各有自己的丈夫。....倘若自己禁止不住,就可以嫁娶。與其慾火攻心,倒不如嫁娶為妙。

使徒保羅勸勉信徒遠避淫亂時說了以上的話,然而卻在前一章斥責親男色與做童的人,可見保羅所認知的同性戀是會被異性吸引,是能靠異性婚姻疏導慾火攻心的人,用這樣經文定罪真正的同性戀合理嗎? 
(以上推論很符合歷史背景與前後文。)


~寫在最後~
我是1994年底當兵時信耶穌,信耶穌時我以為我所有苦惱都能化解,但不是這樣,聖經的一些經文讓我不斷自我定罪,沒人可以幫我。很長的時間,我很努力尋求這些惱人經文的意思,以上便是我努力擠出來的心得,我寫得還不夠好,修改過無數次,請多包涵